房产作为不动产,兼具使用属性和价值属性。因房产的价值普遍较高,通过收送房产实现利益输送逐步成为贿赂犯罪的常见伎俩。笔者结合实际,对涉房贿赂认定的若干情景作以下辨析。
一、直接管受房产情景
受贿人直接管受贿赂人所送房产,无论该房产是否办理过户手续,只有受贿人或其指定的人现实占有该房产,凭据刑法内容判断的尺度,即组成受贿既遂。受贿数额通常按交付房产或者达成合意时该房产对应的市场价予以认定,对房产作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案例:国度工作人怨嘏某利用分管信息系统采购事项的职务方便,援手某软件公司成功承接本单元的研发项目,该软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甲为感激张某的援手,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送予张某,并交付了钥匙,但双方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张某收下钥匙后,交给其子入住多年。直至案发,甲没有再过问该房产。法院判决认定张某收受甲所送房产既遂,受贿数额为交付钥匙时该房产的市场价400余万元,并依法追缴该房产。
分析:案例中行受贿双方主观意识一致,均招认贿送的犯罪对象是房产;客观上张某已经现实占有该房产,获取了甲所送利益,双方实现了权钱买卖。固然房产没有在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不具备物权让渡的民事司法关系生效要件,但并不影响受贿人现实享有该利益,在遵循内容判断的刑事司法关系中,穿透行受贿双方覆盖犯罪的伎俩,张某已组成受贿既遂,受贿数额为既遂时该房产对应的市场价值。关于犯罪所得房产的措置,凭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划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所有财物,该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如房产有增值,增值部门将作为犯罪孳息一并予以追缴。
二、代为支付购房款情景
受贿人拟采办房产,贿赂人代为支付全数或部门购房款,该当将代为支付的购房款认定为受贿数额。在追缴违法所得时,该当将代为支付的购房款、该部门购房款对应房产份额的增值部门一并予以追缴。
案例:国度工作人员李某看中一套价值1000万元的二手房,欲出资采办。贿赂人乙得知后,暗示愿意“赞助”200万元,以感激李某在有关事项上的援手,李某赞成。支付购房款时,乙依照李某的要求将200万元存入卖房人账户。法院判决认定李某受贿200万元既遂,同时,凭据价值认定部门的测算,案发时该房产市场价为1500万元,法院将增值的500万元中20%部门,即100万元作为李某受贿犯罪孳息,与受贿所得200万元一并予以追缴。
分析:贿赂人支付购房款的行为,现实上是依照受贿人要求,直接将贿赂款用于代为支付购房款,双方行受贿的对象是钱币,代为支付的购房款一旦汇入卖房人账户,受贿犯罪即为既遂。必要注明的是,在追缴违法所得时,不仅要收缴贿赂人代为支付的购房款,对代为支付的购房款所对应房产份额的增值部门也该当作为犯罪孳息一并追缴。
三、涉案房产存在按揭贷款情景
受贿对象涉及按揭贷款房产的,通常相对复杂,通常分为三种情景:第一种情景,行受贿双方达成收受贿赂人名下房产的合意,凭据主客观相一致准则,双方交付房产时犯罪既遂,受贿数额为交付时该房产的市场价。固然贿赂人承担了后续的还贷使命,但是鉴于受贿犯罪已经既遂,无论受贿人对贿赂人还贷行为是否知情,通常都不影响受贿数额的认定,并将贿赂人支付的贷款利钱认定为贿赂犯罪成本。第二种情景,受贿人采办房产,在支付首付款并办理按揭贷款后,由贿赂人逐月代为还款,若是行受贿双方约定由贿赂人承担全数还贷使命的,鉴于尚未支付的利钱拥有不确定性,通常将贷款本金和已支付的利钱认定为受贿数额,对尚未支付的部门按未遂处置;若是行受贿双方并未明确约定由贿赂人承担全数还贷使命的,通常将贿赂人现实支付的还款本金和利钱认定为受贿数额。第三种情景,受贿人收受存在按揭贷款的房产或自己采办房产并办理按揭贷款,由贿赂人代为支付首付款,受贿人承担后续还贷使命的,受贿数额即为贿赂人支付的首付款,认定思路与前述第二部门代为支付购房款情景一致。
案例:国度工作人员王某系某市财政局局长,利用权柄援手在贸易银行任职的侄子丙揽储。丙为感激王某,暗示筹备以自己名义采办一套400万元的商品房送予王某。王某赞成,同时,思考两人系亲属关系,便赐与丙100万元用于购房。后丙将该10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自行办理渣滓300万元购房款的按揭贷款,并逐月送还本息。王某自购房起直至交付入住,未曾过问渣滓房款支付情况。至案发,丙已将房贷还清,除偿还贷款本金300万元表,另支付贷款利钱50万元。法院判决认定王某收受房产一套,扣除王某自己支付的100万元,受贿数额为300万元。
分析:丙将房产交付给王某的客观行为,与二人权钱买卖的主观意识是一致的,即行受贿对象是该套房产,所以受贿数额该当是收受时该房产的市场价。若是案发时贿赂人已经将按揭贷款还清,固然连本带息还贷金额逾越彼时房产的价值,也不影响受贿数额的认定,超出房产价值支付的贷款利钱该当认定为贿赂犯罪成本。因而,王某主观上是收受价值400万元房产的认知,对丙通过办理按揭贷款实现贿赂行为不知情,凭据主客观相一致准则,该当认定王某受贿对象是该套房产,同时扣除王某支付的100万元。
四、假借“炒房获利”实为受贿情景
受贿人向请托人房地产开发商提出采办其开发建设的房产,但双方未签定购房合同,受贿人未支付定金或购房款?⑸涛屑な芑呷,“援手”受贿人以高价向他人销售,继而将获取的差价,即所谓的“炒房获利”送予受贿人。这种不承担任何投资经营风险,只享受收益的行为,不是正常的投资经营行为,性质上属于权钱买卖的受贿犯罪。
案例:国度工作人员刘某系某区规划局局长,曾为某房地产公司调整楼盘规划设计提供援手。后刘某口头向该房地产公司掌管人丁提出采办其一套房产,但未签定购房合同,也未支付定金或购房款。之后一年半功夫内,丁屡次提醒刘某付款,刘某均以过段功夫就支付为借口迟延。丁发觉出刘某并不想真正出钱购房,因而向刘某建议,称该房产已经涨价,能够销售给他人,将增值部门作为“炒房获利”归刘某所有,刘某赞成。后该房地产公司将该套房产销售给他人,售价比刘某口头预按时逾越150万元。丁将150万元送给刘某。法院判决认定刘某收受150万元行为组成受贿罪。
分析:从买卖过程看,该套房产一向登记在房地产公司名下,并没有被销售给受贿人,且后期仍作为“一手房”销售给他人,购房合同双方系房地产公司和真实购房人,购房人将购房款汇入的是房地产公司账户,全数购房款蕴含利润均该当归属于房地产公司。贿赂人利用房价上涨行情,将延期销售后公司多赚取的利润让渡给受贿人,性质上属于为感激援手而输送利益。
五、收受“房号”转卖获利情景
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方便为房地产开发商谋取利益,通过该房地产开发商获取“房号”并进行转卖获得现实利益的,组成受贿犯罪。固然获取的“房号”属于贸易机遇,自身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但行受贿双方对通过转卖“房号”能获得现实利益是有概括性认知的。
案例:国度工作人怨卦某系某区房产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方便为某房地产开发商戊在登记等事项上提供援手,换取戊所送的楼盘“房号”,再以转卖“房号”的方式获利50万元。法院判决认定赵某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赵某转卖获利的50万元。
分析:“房号”不是商品,自身没有价值,但是可能为购房人带来采办优质商品房、限价房的机遇,所以在购房人眼里就产生了互换价值?⑸掏üス娌僮,将个别房源内定,不经过公证处“摇号”,直接将“房号”送予国度工作人员,国度工作人员再将该“房号”转卖获利的行为,该当认定为受贿,受贿数额是转卖获利数额;袢〉摹胺亢拧狈制缬谕ǔ5拿骋谆,一是开发商提供“房号”后,国度工作人员无需现实经营治理即可赚取差价、获取收益;二是转卖“房号”在短期内获利的可能性极大,即便未卖出,也能够自用或者烧毁,均不存在财富损失风险,因而“房号”属于可等待可确定的利益,行受贿双方对此主观明知,贿送的是“房号”对应的财富性利益。案例中,戊为感激赵某援手,将“房号”送予赵某,内容是向其输送“房号”背后的财富性利益,该当认定戊是贿赂人,赵某将“房号”卖出的价值为受贿数额。
起源:中央纪委国度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