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当局令
第 6 号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执行法子》已经2004年10月21日省当局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省长 季允石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执行法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凭据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和有关司法、律例,结合本省现实,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 资产的监督治理,合用本法子。
第三条 本法子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度对企业各类大局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利,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度所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度所有。
本省尝试由省人民当局和设区的市人民当局别离代表国度推广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 权利,权势、使命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体造 。
第五条 省人民当局和设区的市人民当局别离设立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凭据本级人民敌灾授权,代表本级人民当局依法推广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治理。
县(视注区)人民当局不设立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当局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和县(视注区)人民当局凭据必要,确定有关组织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治理。
第六条 省人民当局、设区的市人民敌灾授权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推广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统称所出资企业。
省人民当局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由省人民当局确定、颁布,并报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治理机构登记;设区的市人民当局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由设区的市 人民当局确定、颁布,并报省人民当局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登记。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对其经营治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不能使当局的社会公共治理职能,当驹熹他机构、部门不推广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该当支吃祗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过问所出资企业正常的出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收取用度,不得增长企业职守。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
第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当局推广出资人职责、掌管监督治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人民当局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当局的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第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的重要职责:
。ㄒ唬┮婪ǘ运鲎势笠低乒愠鲎嗜酥霸,守护所有者权利;
。ǘ)遵循有关划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或者监事;
。ㄈ┳裱ǘǚㄊ蕉运鲎势笠档钠笠嫡乒苋私腥蚊狻⒉楹,并凭据查核了局对其进行赏罚;
。ㄋ模┒运鲎势笠档墓凶什找娼胁楹撕妥橹战,按要求假造再投入预算建议打算;
。ㄎ澹┮婪ǘ运鲎势笠档某链笫孪罱猩蠛;
。┝斓肌⒓喽剿鲎势笠档乃痉ㄕ辗髟於冉ㄉ;
。ㄆ撸┝斓脊屑肮锌毓善笠档亩π潞统磷;
。ò耍┮婪喽狡笠倒凶什牟蚵艋疃;
。ň牛┏闪⒑兔缆笠倒凶什V翟鲋抵副晗低,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ㄊ┍炯度嗣竦本只ǖ钠渌霸。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的重要使命:
。ㄒ唬┧髑笥行У钠笠倒凶什逶旌头绞,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工作,预防国有资产流失,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ǘ)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 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ㄈ┩贫闪⒐槭羟宄骸⑷ㄔ鹈魅贰⒈;ぱ细瘛⒘髯吵┑南执ㄔ於;
。ㄋ模┝斓己屯平屑肮锌毓善笠党闪⑾执笠翟於,美满法人治理结构,推动治理现代化;
。ㄎ澹┳鸪痢⑹鼗す屑肮锌毓善笠档木灾魅,依法守护企业的合法权利,推进企业依法经营治理;
。┝斓己托沤饩龉屑肮锌毓善笠翟诙π隆⒎⒄怪械 难题和问题;
。ㄆ撸┍炯度嗣竦本只ǖ钠渌姑。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治理机构该当按划定向 本级人民当局汇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其他沉大事项。
第三章 所出资企业掌管人治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遵循有关划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掌管人:
。ㄒ唬┤蚊夤卸雷势笠档淖芫怼⒏弊芫怼⒆芄苷适捌渌笠嫡乒苋;
。ǘ)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管帐师等的任免建议;
。ㄈ┳裱菊鲁,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管帐师等人选的建议;
(四)遵循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 事、监事人选。
省人民当局和设区的市人民当局对所出资企业掌管人的任免、查核还有划定的,按划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该当成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造度要求的企业 掌管人选任造度,并依照划定的前提和法式提拔任命所出资企业的掌管人。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能够凭据必要,向社会公开选聘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高级经营治理人员。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该当依照年度查核与任期查核、查核了局与兑现赏罚相结合的准则,成立健全对所出资企业掌管人 的业绩查核造度,与其录用的企业掌管人签定年度经交易绩责任书和任期经交易绩责任书,对经营指标实现情况进行查核,并凭据查核了局决定对企业掌管人的赏罚。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该当成立健全企 业掌管人的激励约束机造,造订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掌管人 薪酬分配法子。
第四章 所出资企业沉大事项治理
第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的下列沉大事项该当报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审核核准: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ǘ)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沉组、股份造刷新规划;
。ㄈ┕卸雷势笠岛凸卸雷使镜姆至ⅰ⒐椴ⅰ⑵撇⑶采ⅰ⒃黾醣厩蛘呖泄 司债券;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沉大投融资打算;
(五)国有股权让渡;
。┰谠鲎世┕芍腥蛘卟棵派栈俟泄扇瞎扇;
。ㄆ撸┰谏鲜泄九涔芍腥⒉棵派栈俟泄膳涔扇ɑ蛘哐∪≡龇⒐善薄⒍ㄏ蛭善渌枪斜厩蹲嗜牍傻确绞,导致国有股比例降落;
(八)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措置沉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九)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
。ㄊ┦∪嗣竦本趾蜕枨氖腥嗣竦本只ǖ钠渌链笫孪。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的沉大事项,遵循国度和本省有关划定审核核准。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在审核核准所出资企业的沉大事项时,该当自接到所出资企业提交的全数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因特殊情况不能定期作出决定的,经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掌管人核准,能够耽搁10个工作日。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核准。
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的下列沉大事项该当由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当局核准:
(一)沉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归并、破产 或者遣散;
(二)让渡全数国有股权或者让渡部门国有股权以至国度不再占有控股职位。
第二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沉大事项该当向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汇报:
(一)与天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超过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划定限额的资产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者置换活动;
(二)对表提供的单项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20%、 累计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50%,以及向本企业以表的天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非对等担保;
(三)产生出产安全变乱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沉大财富损失;
(四)沉大管帐政策调换;
(五)捐赠企业资产;
(六)涉及企业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和单元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造措施;
(七)产品被表国或者地域列入反推销调查目录;
(八)企业掌管人因被采取人身强造措施或者健全等原因不能推广职责;
(九)省人民当局和设区的市人民当局划定的其他沉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该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划定,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董事 ,参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在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归并、破产、遣散、增减本钱、刊行公司债券、任 免企业掌管人等沉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该当事前向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汇报,依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的定见行使表决权,并在股东会、董 事会关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推广职责的有关情况向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提交书面汇报。汇报该当附有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遵循有关划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归并破产工作,并共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设等项 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能够对所出资企业中资产规模较大、法人治理结构 美满、内部治理造度健全、经营情况较好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 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该当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治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遵循国度和本省有关划定,加强和美满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和综合评价等基础治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下列资产该当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
。ㄒ唬┕群捅臼∈谌ㄍ蹲实牟棵呕蛘叩ピ郧摇⑹滴锖退腥ㄊ粲诠鹊牡仄な褂萌ā⒅恫ǖ认蚱笠低蹲仕纬傻墓缺厩;
。ǘ)企业使用国度本钱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作为增长投资的部门,以及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剩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
。ㄈ┕衅笠涤糜谕蹲实募趺馑敖;
(四)由国度承担投资风险,齐全用借入资金投资开办的企业所堆集的资产;
。ㄎ澹┯霉凶什椴ⅰ⒉砂炱渌笠祷蛘咂渌笠底什纬傻牟;
。└玫币婪ń缍ㄎ笠倒凶什钠渌什。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该当遵循国度和本省有关 划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成立健全产权 登记档案造度,定期分析和向本级人民当局汇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情况。
第二十八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在进行刷新、分立、归并、破产、遣散、产权让渡、以非钱币资产对表投资或者资产让渡、拍卖、收购、置换时,必须依法选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拥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该当对资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治理,并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汇报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该当遵循国度和本省有关划定 ,组织所出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对清产核资了局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该当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存量、散布、结构及其改观和运营效益等根基情况进行统计,把握企业国有资产的根基情况 和运营情况。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该当遵循国 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的划定,提交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报表蹬仔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应 当遵循国度和本省有关划定,成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指标评价系统,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 情况、财政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作出正确评价。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该当建 立和美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买卖监督治理造度。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买卖必须通过依法核准设立的产权买卖机构公开进行,不得暗里买卖。
第三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该当纳入本级预算治理。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 行出资人职责,依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要求,假造再投入预算建议打算,并掌管组织执行 。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该当依照国度产业政策及 本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核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发展战术规划 、沉大投融资规划,对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总量进行监督治理,必要时对企业的投资决策 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之间产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时,该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能够申请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协调处置。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当局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蹬仔关司法、律例的划定和公司章程,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派 出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组成、权柄、工作方式 、行为规范等,参照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划定执行。监事会依法对企业的财政活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以及企业掌管人的经营治理行为等进行监督,并向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提交监督查抄汇报。
第三十八条 派驻监事会的企业该当共同监事会的工作,如实向监事会汇报沉大事项,并定期报送企业财政管帐汇报。
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召开董事会和钻研 企业鼎新发展、年度财政预决算、沉要产权改观和沉要人事调整等沉大事项的会议,必须约请监事会成员列席。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能够凭据必要,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总管帐师或者财政总监,对该企业的财政情况和运营效益进行监督。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该当遵循有关划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 督治理机构汇报财政、出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第四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该当接受审计蹬仔关部门依法执行的监督查抄,并遵循国度和本省有关划定,成立健全企业内部财政、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 等造度,美满科学决策机造,强化内部监督微风险节造工作。
第四十一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该当成立企业司法照拂造度。企业司法照拂有权对侵害企业合法权利、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侵害出资人 合法权利等违法行为,提出纠正定见和建议。
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该当设置企业总司法照拂,作为企业高级治理人员,掌管企业司法事务的治理。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该当建 立健全所出资企业掌管人沉大决策失误的责任查究造度,明确企业掌管人在推广职责时,因 玩忽职守、滥用权柄或者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给企业国有资产造成损失该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司法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子划定,有下列情景 之一的,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 刑事责任:
(一)违法过问所出资企业正常的出产经营活动,违法收取用度,增长企业职守的;
(二)加害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利,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沉后果的;
(三)未按划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掌管人的;
(四)未按划定期限审核核准所出资企业上报的沉大事项的。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未依照派出机构 的批示颁发定见、行使表决权或者未按时提交推广职责有关情况的汇报的,予以忠告;情节 严沉,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沉后果的,赐与相应的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的,依 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法子划定,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予以忠告;情节严沉的,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与纪律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划定向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汇报财政、出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
(二)对该当报人民当局或者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审核核准的沉大事项未报审核核准的;
(三)未经核准擅自出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以及未通过产权买卖机构进行产权买卖的。
第四十六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掌管人违反决策法式、滥用权柄、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该当 负赔偿责任,并按划定对其赐与纪律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罢免 以上纪律处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掌管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掌管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沉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平生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掌管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非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的国有资产,由企业开发、经营的资源性国有资产,以及处所金融类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治理,参照本法子执行。
第四十九条 政企尚未分隔的单元,该当遵循国度和本省有关划定,加快鼎新,实现政企分隔。政企分隔后的企业,由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依法推广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治理。
第五十条 本法子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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