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辅导干部清廉从政若干准则》的通知
(2010年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度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元党委,各人民集体党组:
现将《中国共产党党员辅导干部清廉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印发给你们,请当真贯彻执行。
1997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辅导干部清廉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对于推进党员辅导干部清廉从政,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阐扬了沉要作用,但是随着新时期党的建设出格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休深刻,已经不能齐全适应现实必要,中央决定予以订正。
《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辅导干部从政行为的沉要基础性党内律例,对于保障党员辅导干部清廉从政,形成用造度规范从政行为、按造度处事、靠造度管人的有效机造拥有沉要的推进作用;对于加强辅导干部清廉自律工作和干部行列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刻推动反腐倡廉建设拥有极度沉要的意思。
各级党组织要从加强和改进新局势下党的建设的高度,充分意识贯彻施杏锥廉政准则》的沉要性,结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心灵,深刻进建宣传,当真组织执行。要采取多种大局做好宣布道育工作,为贯彻施杏锥廉政准则》创造优良氛围和前提;要凭据《廉政准则》,当真分析本地域本部门本单元党员辅导干部清廉从政方面存在的幽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严格对党员辅导干部的治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贯彻执杏锥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查抄,实时纠正并端庄处置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各级党员辅导干部要深刻进建理解和当真贯彻执杏锥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严于律己,明哲保身,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定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产生。
在执杏锥廉政准则》过程中的沉要情况和建议,要实时汇报中央。
中共中央
2010年1月18日
中国共产党党员辅导干部清廉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推进党员辅导干部清廉从政,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辅导干部清廉自律工作现实,造订本准则。
总 则
在朝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生死。坚定惩治和有效预防凋落,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沉大政治工作。党员辅导干部清廉从政是对峙以邓幼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沉要思想为领导,深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沉要保险;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休加强党的在朝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沉要内容;是推动鼎新盛开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基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势、推广职责的沉要基础。
党员辅导干部必须拥有共产主义弘约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想,践行社会主义主题价值系统;必须对峙至心实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在朝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人民中阐扬表率作用,自沉、自省、自警、自励;必须圭表遵守党纪王法,清正清廉,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势,始终维持职务行为的清廉性;必须弘扬党的良好风格,求真求实,艰苦奋斗,亲昵联系人民。
推进党员辅导干部清廉从政,必须对峙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沉预防的方针,依照成立健全惩治和预防凋落系统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造度,强化监督,深入鼎新,端庄纪律,对峙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清廉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不容利用权柄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绝有下列行为:
。ㄒ唬┧魅 ⒔邮芑蛘咭越栉加弥卫砗头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权柄有关系的单元或者幼我的财物;
。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宴请以及游览、健身、娱乐等活动铺排;
。ㄈ┰诠窕疃薪邮芾窠鸷透骼嘤屑壑と⒅Ц镀局;
。ㄋ模┮月蚵簟⑽欣聿频却缶帜比〔徽崩;
。ㄎ澹├弥せ蛘甙盐盏暮谀恍畔⒛比±;
。┪シ椿ǘ嗾甲》,或者违反划定买卖经济合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险性住房。
第二条 不容私下从事投机性活动。禁绝有下列行为:
。ㄒ唬┯孜一蛘呓杷嗣寰獭炱笠;
。ǘ)违反划定占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ㄈ┪シ椿蚵艄善被蛘呓衅渌と蹲;
。ㄋ模┯孜以诠ň常┍碜⒉峁净蛘咄蹲嗜牍;
。ㄎ澹┪シ椿ㄔ诰檬堤濉⑸缁峒宓鹊ピ屑嬷盎蛘呒嬷叭〕,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ブ盎蛘咄诵莺笕昴,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域和业务领域内的民营企业、表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用,或者幼我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有关的投机性活动。
第三条 不容违反公共财物治理和使用的划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绝有下列行为:
。ㄒ唬┯霉畋ㄏ蛘咧Ц队τ捎孜抑笆氐挠枚;
。ǘ)违反划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ㄈ┧酱嫠椒殴;
。ㄋ模┯霉钣卫阑蛘弑湎嘤霉钣卫;
。ㄎ澹┯霉畈渭痈呦延槔帧⒔∩砘疃突袢「骼啻缶值木憷植炕嵩弊矢;
。┪シ椿ㄓ霉畈砂烀骋妆O,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助、奖金等;
。ㄆ撸┓阜ㄕ加泄膊莆,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犯法占有公共财物;
。ò耍┡灿没蛘卟鸾枭缁岜O栈稹⒆》抗鸬裙沧式鸹蛘咂渌普资金。
第四条 不容违反划定提拔任命干部。禁绝有下列行为:
。ㄒ唬┎扇〔徽奔苛┪约夯蛘咚四比≈拔;
。ǘ)不依照划定法式推荐、调查、酝酿、会商决定任免干部;
。ㄈ┧较滦孤见裰魍萍觥⒚裰鞑馄馈⒌鞑椤⒃湍稹⒒嵘叹龆ǜ刹康抛泄厍榭;
。ㄋ模┰诟刹康鞑楣ぷ髦幸瞒或者曲解事实真相;
。ㄎ澹┰诿裰魍萍觥⒚裰鞑馄馈⒆橹鞑楹脱【僦懈憷钡确亲橹疃;
。├弥拔穹奖闼较鹿氏录痘蛘咴沃暗赜颉⒌ピ刹刻岚稳蚊ぷ;
。ㄆ撸┰诠ぷ鞯鞫⒒垢墓凼,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ò耍┰诟刹刻岚稳蚊ぷ髦蟹夤僭逝,任人唯亲,假公济私。
第五条 不容利用权柄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绝有下列行为:
。ㄒ唬┮蠡蛘咧固岚闻渑肌⒆优捌渑渑肌⑵渌资粢约吧肀吖ぷ魅嗽;
。ǘ)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进建、培训、游览等用度,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投亲等向幼我或者机构索取赞助;
。ㄈ┕收仙婕芭渑肌⒆优捌渑渑肌⑵渌资粢约吧肀吖ぷ魅嗽卑讣的调查处置;
。ㄋ模├弥拔裰,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ㄎ澹┠怼⒖裢⑹谝馀渑肌⒆优捌渑渑肌⑵渌资粢约吧肀吖ぷ魅嗽币宰约好迥比∷嚼;
。┪渑肌⒆优捌渑渑家约捌渌资艟獭炱笠堤峁┓奖闱疤,或者党员辅导干部之间利用权柄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前提;
。ㄆ撸┰市怼⒖裢渑肌⒆优捌渑渑,在自己管辖的地域和业务领域内幼我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产生矛盾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自己管辖的地域和业务领域内的表商独资企业或者中表合伙企业担任由表方委派、聘用的高级职务;
。ò耍┰市怼⒖裢渑肌⒆优捌渑渑荚谝斓毓ど套⒉岬羌呛,到自己管辖的地域和业务领域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产生矛盾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不容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绝有下列行为:
。ㄒ唬┰诠窕疃刑峁┗蛘呓邮艹ǔ叨鹊慕哟,或者超过划定尺度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有关用度;
。ǘ)违反划定决定或者核准兴建、装建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尺度建设、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ㄈ┥米杂霉畎狻⒄加每头抗┯孜沂褂;
。ㄋ模┪シ椿ńㄉ琛⒉砂臁⒏弧⒆拌蛘呤褂糜灼;
。ㄎ澹┪シ椿ň龆ɑ蛘吆俗加霉罨蛘咄ü煞绞浇懈骼嗲斓浠疃。
第七条 不容违反划定过问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绝有下列行为:
。ㄒ唬┕屎筒迨纸ㄉ韫こ滔钅砍蟹⒌仄な褂萌ǔ鋈谩⒌本植晒骸⒎康夭⒂刖⒖蟛试纯⒗谩⒅薪榛狗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ǘ)过问和插手国有企业沉组刷新、归并、破产、产权买卖、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让渡、沉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沉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ㄈ┕屎筒迨峙旄骼嘈姓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ㄋ模┕屎筒迨志镁婪;
。ㄎ澹┕屎筒迨执迓浼遄式稹⒆什妥试吹氖褂谩⒎峙洹⒊邪⒆饬薜仁孪。
第八条 不容脱离现实,弄虚作假,侵害人民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禁绝有下列行为:
。ㄒ唬└憷兔裆瞬频摹靶蜗蠊こ獭焙凸撩鲇的“政绩工程”;
。ǘ)虚报工作业绩;
。ㄈ┞虬旎樯ハ睬焓乱,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ㄋ模┰谏缁岜O铡⒄策搀扶、救灾救助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平正;
。ㄎ澹┮圆徽奔苛┗袢∪儆、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邮掠秀I缁峁隆⒅耙德返隆⒓彝ッ赖碌幕疃。
第二章 执行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掌管本准则的贯彻执行。重要掌管同道要言传身教,圭表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域本部门本单元的贯彻执行。
党的纪律查抄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掌管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查抄。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辅导干部清廉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辅导干部教育培训的沉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当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造度,通过贯彻执行民主生涯会、沉要情况传递和汇报、巡视、发言和诫勉、述职述廉、汇报幼我有关事项以及调查查核等监督造度,加强对党员辅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查抄。
党员辅导干部参与民主生涯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查抄,当真发展品评和自我品评。
党员辅导干部该当向党组织如实汇报幼我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辅导干部组织执行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造和干部查核的沉要内容,查核了局作为对其任免、赏罚的沉要凭据。
第十三条 党员辅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遵循有关划定赐与品评教育、组织处置或者纪律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查究其司法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执行本准则,要对峙党内监督与党表监督相结合,阐扬民主党派、人民集体、人民人民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合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辅导干部;人民集体、事业单元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辅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辅导人员中的党员;县(视注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掌管人,乡镇(街路)党员掌管人,基层站所的党员掌管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出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度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党委,能够凭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现实情况,造订具体划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查抄委员会登记。
中央军委能够凭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员队列的现实情况,造订具体划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查抄委员会掌管诠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1997年3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辅导干部清廉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