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法式,平正算帐债权债务,;ふㄈ撕驼袢说暮戏ㄈɡ,守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订本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及以清偿全数债务或者显著不足清偿能力的,遵循本律例定算帐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划定情景,或者有显著失落清偿能力可能的,能够遵循本律例定进行沉整。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法式,本法没有划定的,合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划定。
第五条 遵循本法起头的破产法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表的财富产生效力。
对表王法院作出的产生司法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富,申请或者要求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的,人民法院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协议,或者依照互惠准则进行审查,以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的根基准则,不侵害国度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的,裁定认可和执行。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该当依法保险企业职工的合法权利,依法查究破产企业经营治理人员的司法责任。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 请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划定的情景,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沉整、和解或者破产算帐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沉整或者破产算帐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遣散但未算帐或者未算帐结束,资产不及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算帐责任的人该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算帐。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该当载明下列事项:
。ㄒ唬┥昵肴恕⒈簧昵肴说母榭;
。ǘ)申请主张;
。ㄈ┥昵氲氖率岛屠碛;
。ㄋ模┤嗣穹ㄔ阂晕玫痹孛鞯钠渌孪。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该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富情况注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政管帐汇报、职工安设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用度的缴纳情况。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能够要求撤回申请。
第二节 受 理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该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该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该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划定的情景表,人民法院该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必要耽搁前两款划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核准,能够耽搁十五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该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投递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该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投递债务人。债务人该当自裁定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富情况注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政管帐汇报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用度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该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投递申请人并注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能够自裁定投递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切合本法第二条划定情景的,能够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能够自裁定投递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该当同时指定治理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该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布告。
通知和布告该当载明下列事项:
。ㄒ唬┥昵肴恕⒈簧昵肴说拿苹蛘咝彰;
。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功夫;
。ㄈ┥瓯ㄕǖ钠谙蕖⒌刂泛偷笨嘀韵;
。ㄋ模┲卫砣说拿苹蛘咝彰捌浯χ檬挛竦牡刂;
。ㄎ澹┱袢说恼袢嘶蛘卟聘怀钟腥烁玫毕蛑卫砣饲宄フ窕蛘呓桓恫聘坏囊;
。┑谝淮握ㄈ嘶嵋檎倏墓Ψ蚝偷刂;
。ㄆ撸┤嗣穹ㄔ阂晕玫蓖ㄖ筒几娴钠渌孪。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投递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法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使命:
。ㄒ唬┩咨粕钇湔加泻椭卫淼牟聘弧⒂≌潞驼瞬尽⑽氖榈茸柿;
。ǘ)凭据人民法院、治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覆询问;
。ㄈ┝邢ㄈ嘶嵋椴⑷缡祷馗舱ㄈ说难;
。ㄋ模┪淳嗣穹ㄔ盒砜,不得脱离住所地;
。ㄎ澹┎坏眯氯纹渌笠档亩隆⒓嗍隆⒏呒吨卫砣嗽。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能够蕴含企业的财政治理人员和其他经营治理人员。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富持有人该当向治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富。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富持有人有意违反前款划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富,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未免去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富的使命。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治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推广结束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持续推广,并通知对方当事人。治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回答的,视为解除合同。
治理人决定持续推广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该当推广;但是,对方当事人有官僚求治理人提供担保。治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富的保全措施该当解除,执行法式应傍边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起头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傍边止;在治理人收受债务人的财富后,该诉讼或者仲裁持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三章 治理人
第二十二条 治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以为治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景的,能够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治理人和确定治理人报答的法子,由最高人民法院划定。
第二十三条 治理人遵循本律例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汇报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治理人该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汇报职务执行情况,并回覆询问。
第二十四条 治理人能够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算帐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帐师事务所、破产算帐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凭据债务人的现实情况,能够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定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有关专业知识并获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治理人。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不得担任治理人:
。ㄒ唬┮蛴幸夥缸锸芄淌麓Ψ;
。ǘ)曾被撤除有关专业执业证书;
。ㄈ┯氡景赣欣叵;
。ㄋ模┤嗣穹ㄔ阂晕灰说H沃卫砣说钠渌榫。
幼我担任治理人的,该当参与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 治理人推广下列职责:
。ㄒ唬┦帐苷袢说牟聘弧⒂≌潞驼瞬尽⑽氖榈茸柿;
。ǘ)调查债务人财富情况,造作财富情况汇报;
。ㄈ┚龆ㄕ袢说哪诓恐卫硎挛;
。ㄋ模┚龆ㄕ袢说娜粘?Ш推渌匾;
。ㄎ澹┰诘谝淮握ㄈ嘶嵋檎倏,决定持续或者终场债务人的交易;
。┲卫砗痛ΨU袢说牟聘;
。ㄆ撸┐碚袢瞬斡胨咚稀⒅俨没蛘咂渌痉ǚㄊ;
。ò耍┨嵋檎倏ㄈ嘶嵋;
。ň牛┤嗣穹ㄔ阂晕卫砣烁玫蓖乒愕钠渌霸。
本法对治理人的职责还有划定的,合用其划定。
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治理人决定持续或者终场债务人的交易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划定行为之一的,该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二十七条 治理人该当勤勉尽责,忠诚执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 治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能够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治理人的报答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治理人的报答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九条 治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治理人辞去职务该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四章 债务人财富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数财富,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法式终结前债务人获得的财富,为债务人财富。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富的下列行为,治理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ㄒ唬┪蕹ト枚刹聘坏;
。ǘ)以显著不合理的价值进行买卖的;
。ㄈ┒悦挥胁聘坏15恼裉峁┎聘坏15;
。ㄋ模┒晕吹狡诘恼裉崆扒宄サ;
。ㄎ澹┥栈僬ǖ。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划定的情景,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治理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富受益的之表。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富的下列行为无效:
。ㄒ唬┪颖苷穸匿、转移财富的;
。ǘ)虚构债务或者认可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划定的行为而获得的债务人的财富,治理人有权追回。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齐全推广出资使命的,治理人该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度。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利用权柄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富,治理人该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治理人能够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划定的债务清偿或者代替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其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富,该财富的权势人能够通过治理人取回。但是,本法还有划定的之表。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数价款的,出卖人能够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治理人能够支付全数价款,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能够向治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不得抵销:
。ㄒ唬┱袢说恼袢嗽谄撇昵胧芾砗蠡竦盟硕哉袢说恼ǖ;
。ǘ)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职守债务的;但是,债权人由于司律例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产生的原因而职守债务的之表;
。ㄈ┱袢说恼袢艘阎袢擞胁荒芮宄サ狡谡窕蛘咂撇昵氲氖率,对债务人获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由于司律例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产生的原因而获得债权的之表。
第五章 破产用度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下列用度,为破产用度:
。ㄒ唬┢撇讣的诉讼用度;
。ǘ)治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富的用度;
。ㄈ┲卫砣酥葱兄拔竦挠枚取⒈ù鸷推赣霉ぷ魅嗽钡挠枚。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ㄒ唬┮蛑卫砣嘶蛘哒袢艘蠖苑降笔氯送乒闼骄赐乒憬崾暮贤恼;
。ǘ)债务人财富受无因治理所产生的债务;
。ㄈ┮蛘袢瞬坏钡美恼;
。ㄋ模┪袢顺中灰锥χЦ兜睦投ù鸷蜕缁岜O沼枚纫约坝纱瞬钠渌;
。ㄎ澹┲卫砣嘶蛘哂泄厝嗽敝葱兄拔裰氯饲趾λ恼;
。┱袢瞬聘恢氯饲趾λ恼。
第四十三条 破产用度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富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富不及以清偿所有破产用度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用度。
债务人财富不及以清偿所有破产用度或者共益债务的,依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富不及以清偿破产用度的,治理人该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法式。人民法院该当自收到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法式,并予以布告。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遵循本律例定的法式行使权势。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该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颁布受理破产申请布告之日起推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钱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终场计息。
第四十七条 附前提、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能够申报。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该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治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用度,所欠的该当划入职工幼我账户的根基养老保险、根基医疗保险用度,以及司法、行政律例划定该当支付给职工的赔偿金,不用申报,由治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纪录有异议的,能够要求治理人更正;治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该当书面注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富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该当注明。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能够由其中一人代表整个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能够共同申报债权。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障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包办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障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包办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治理人申报全数债权的之表。
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合用本律例定的法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数债权别离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 治理人或者债务人遵循本律例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侵害赔偿要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四条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合用本律例定的法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持续处置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要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五条 债务人是单据的出票人,被裁定合用本律例定的法式,该单据的付款人持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要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能够在破产财富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用度,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遵循本律例定申报债权的,不得遵循本律例定的法式行使权势。
第五十七条 治理人收到债权申报资料后,该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假造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资料由治理人保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五十八条 遵循本法第五十七条划定假造的债权表,该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纪录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纪录的债权有异议的,能够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通常划定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报答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与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可能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一时确定债权额的表,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富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烧毁优先受偿权势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划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能够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该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该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与,对有关事项颁发定见。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权柄:
。ㄒ唬┖瞬檎;
。ǘ)申请人民法院更换治理人,审查治理人的用度和报答;
。ㄈ┘喽街卫砣;
。ㄋ模┭∪魏透徽ㄈ宋被岢稍;
。ㄎ澹┚龆ǔ中蛘咧粘≌袢说慕灰;
。┩ü琳蛩;
。ㄆ撸┩ü徒夂吞;
。ò耍┩ü袢瞬聘坏闹卫砉婊;
。ň牛┩ü撇聘坏谋浼酃婊;
。ㄊ┩ü撇聘坏姆峙涔婊;
。ㄊ唬┤嗣穹ㄔ阂晕玫庇烧ㄈ嘶嵋樾惺沟钠渌ū。
债权人会议该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来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以为必要时,或者治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使刭开。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治理人该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富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还有划定的之表。
债权人以为债权人会议的决定违反司律例定,侵害其利益的,能够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要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定,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沉新作出决定。
债权人会议的决定,对于整个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前两款划定的裁定,人民法院能够在债权人会议上颁发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第六十六条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遵循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富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遵循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能够自裁定颁发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终场裁定的执行。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能够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该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权柄:
。ㄒ唬┘喽秸袢瞬聘坏闹卫砗痛Ψ;
。ǘ)监督破产财富分配;
。ㄈ┨嵋檎倏ㄈ嘶嵋;
。ㄋ模┱ㄈ嘶嵋槲械钠渌ū。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官僚求治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权柄领域内的事务作出注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治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律例定回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要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该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 治理人执行下列行为,该当实时汇报债权人委员会:
。ㄒ唬┥婕暗仄ぁ⒎课莸炔欢ɡ娜枚;
。ǘ)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富权的让渡;
。ㄈ┤獯婊蛘呓灰椎娜枚;
。ㄋ模└娲;
。ㄎ澹┥瓒ú聘坏1;
。┱ê陀屑壑と娜枚;
。ㄆ撸┩乒阏袢撕投苑降笔氯司赐乒憬崾暮贤;
。ò耍┥栈偃ㄊ;
。ň牛┑1N锏娜』;
。ㄊ┒哉ㄈ死嬗谐链笥跋斓钠渌聘淮ΨP形。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治理人执行前款划定的行为该当实时汇报人民法院。
第八章 沉 整
第一节 沉整申请和沉整期间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能够遵循本律例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沉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算帐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本钱极度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沉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沉整申请切合本律例定的,该当裁定债务人沉整,并予以布告。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沉整之日起至沉整法式终止,为沉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 在沉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核准,债务人能够在治理人的监督下自行治理财富和交易事务。
有前款划定情景的,遵循本律例定已收受债务人财富和交易事务的治理人该当向债务人移交财富和交易事务,本律例定的治理人的权柄由债务人行使。
第七十四条 治理人掌管治理财富和交易事务的,能够聘用债务人的经营治理人员掌管交易事务。
第七十五条 在沉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富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败坏或者价值显著削减的可能,足以风险担保权人权势的,担保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要求复原行使担保权。
在沉整期间,债务人或者治理报答持续交易而告贷的,可以为该告贷设定担保。
第七十六条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富,该财富的权势人在沉整期间要求取回的,该当切合事先约定的前提。
第七十七条 在沉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要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沉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让渡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赞成的之表。
第七十八条 在沉整期间,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经治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人民法院该当裁定终止沉整法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ㄒ唬┱袢说木榭龊筒聘磺榭龀中窕,不足援救的可能性;
。ǘ)债务人有诓骗、恶意削减债务人财富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ㄈ┯捎谡袢说男形灾林卫砣宋薹ㄖ葱兄拔。
第二节 沉整打算的造订和核准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治理人该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沉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沉整打算草案。
前款划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治理人要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治理人未定期提出沉整打算草案的,人民法院该当裁定终止沉整法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治理财富和交易事务的,由债务人造作沉整打算草案。
治理人掌管治理财富和交易事务的,由治理人造作沉整打算草案。
第八十一条 沉整打算草案该当蕴含下列内容:
。ㄒ唬┱袢说木婊;
。ǘ)债权分类;
。ㄈ┱ǖ髡婊;
。ㄋ模┱ㄊ艹ス婊;
。ㄎ澹┏琳蛩愕闹葱衅谙;
。┏琳蛩阒葱械募喽狡谙;
。ㄆ撸┯欣谡袢顺琳钠渌婊。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与会商沉整打算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遵循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沉整打算草案进行表决:
。ㄒ唬┒哉袢说奶囟ú聘幌碛械1Hǖ恼;
。ǘ)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用度,所欠的该当划入职工幼我账户的根基养老保险、根基医疗保险用度,以及司法、行政律例划定该当支付给职工的赔偿金;
。ㄈ┱袢怂匪翱;
。ㄋ模┩ǔU。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能够决定在通常债权组中设幼额债权组对沉整打算草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沉整打算不得划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划定以表的社会保险用度;该项用度的债权人不参与沉整打算草案的表决。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该当自收到沉整打算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沉整打算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统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赞成沉整打算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沉整打算草案。
债务人或者治理人该当向债权人会议就沉整打算草案作出注明,并回覆询问。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能够列席会商沉整打算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沉整打算草案涉及出资人权利调整事项的,该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沉整打算草案时,沉整打算即为通过。
自沉整打算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治理人该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核准沉整打算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切合本律例定的,该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核准,终止沉整法式,并予以布告。
第八十七条 部门表决组未通过沉整打算草案的,债务人或者治理人能够同未通过沉整打算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能够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了局不得侵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沉整打算草案的表决组回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沉整打算草案,但沉整打算草案切合下列前提的,债务人或者治理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核准沉整打算草案:
。ㄒ唬┮勒粘琳蛩悴莅,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富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平正赔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内容性侵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沉整打算草案;
。ǘ)依照沉整打算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沉整打算草案;
。ㄈ┮勒粘琳蛩悴莅,通常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沉整打算草案被提请鉴定时遵循破产算帐法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沉整打算草案;
。ㄋ模┏琳蛩悴莅付猿鲎嗜巳ɡ牡髡秸⒐,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沉整打算草案;
。ㄎ澹┏琳蛩悴莅钙秸源骋槐砭鲎榈某稍,并且所划定的债权清偿挨次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划定;
。┱袢说木婊涤锌尚行。
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沉整打算草案切合前款划定的,该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核准,终止沉整法式,并予以布告。
第八十八条 沉整打算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遵循本法第八十七条的划定获得核准,或者已通过的沉整打算未获得核准的,人民法院该当裁定终止沉整法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三节 沉整打算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沉整打算由债务人掌管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沉整打算后,已收受财富和交易事务的治理人该当向债务人移交财富和交易事务。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沉整打算之日起,在沉整打算划定的监督期内,由治理人监督沉整打算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该当向治理人汇报沉整打算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政情况。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治理人该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汇报。自监督汇报提交之日起,治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治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汇报,沉整打算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治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能够裁定耽搁沉整打算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核准的沉整打算,对债务人和整个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遵循本律例定申报债权的,在沉整打算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势;在沉整打算执行结束后,能够依照沉整打算划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前提行使权势。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障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势,不受沉整打算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沉整打算的,人民法院经治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该当裁定终止沉整打算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沉整打算执行的,债权人在沉整打算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沉整打算所受的清偿依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门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划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统一比例时,能力持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划定情景的,为沉整打算的执行提供的担坚持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 依照沉整打算减免的债务,自沉整打算执行结束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第九章 和 解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能够遵循本律例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能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该当提出和解和谈草案。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和解申请切合本律例定的,该当裁定和解,予以布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会商和解和谈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富享有担保权的权势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能够行使权势。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和谈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赞成,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富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和谈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法式,并予以布告。治理人该当向债务人移交财富和交易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汇报。
第九十九条 和解和谈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和谈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该当裁定终止和解法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一百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和谈,对债务人和整个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富担保债权的人。
和解债权人未遵循本律例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和谈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势;在和解和谈执行结束后,能够依照和解和谈划定的清偿前提行使权势。
第一百零一条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障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势,不受和解和谈的影响。
第一百零二条 债务人该当依照和解和谈划定的前提清偿债务。
第一百零三条 因债务人的诓骗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和谈,人民法院该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有前款划定情景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和谈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一致比例的领域内,不予返还。
第一百零四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和谈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要求,该当裁定终止和解和谈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和谈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和谈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和谈所受的清偿依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门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划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统一比例时,能力持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划定情景的,为和解和谈的执行提供的担坚持续有效。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整个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置自行达成和谈的,能够要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法式。
第一百零六条 依照和解和谈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和谈执行结束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章 破产算帐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遵循本律例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该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投递债务人和治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布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富称为破产财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人民法院该当裁定终结破产法式,并予以布告:
。ㄒ唬┑谌ù鹫袢颂峁┳愣畹1;蛘呶袢饲宄ト狡谡竦;
。ǘ)债务人已清偿全数到期债务的。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富享有担保权的权势人,对该特定财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势。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划定权势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势未能齐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通常债权;烧毁优先受偿权势的,其债权作为通常债权。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一条 治理人该当实时拟订破产财富变价规划,提交债权人会议会商。
治理人该当依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遵循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划定裁定的破产财富变价规划,当令变价销售破产财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销售破产财富该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还有决定的之表。
破产企业能够全数或者部门变价销售。企业变价销售时,能够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富单独变价销售。
依照国度划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度让渡的财富,该当依照国度划定的方式处置。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富在优先清偿破产用度和共益债务后,遵循下列挨次清偿:
。ㄒ唬┢撇怂分肮さ墓ぷ屎鸵搅啤⑸瞬胁怪⒏粲枚,所欠的该当划入职工幼我账户的根基养老保险、根基医疗保险用度,以及司法、行政律例划定该当支付给职工的赔偿金;
。ǘ)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划定以表的社会保险用度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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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富不及以清偿统一挨次的清偿要求的,依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的工资依照该企业职工的均匀工资推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富的分配该当以钱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还有决定的之表。
第一百一十五条 治理人该当实时拟订破产财富分配规划,提交债权人会议会商。
破产财富分配规划该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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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参与破产财富分配的债权额;
。ㄈ┛晒┓峙涞钠撇聘皇;
。ㄋ模┢撇聘环峙涞陌ご巍⒈壤笆;
。ㄎ澹┲葱衅撇聘环峙涞牟街。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富分配规划后,由治理人将该规划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富分配规划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治理人执行。
治理人依照破产财富分配规划执行屡次分配的,该当布告本次分配的财富额和债权额。治理人执行最后分配的,该当在布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划定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附生效前提或者解除前提的债权,治理人该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治理人遵循前款划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布告日,生效前提未成就或者解除前提成就的,该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布告日,生效前提成就或者解除前提未成就的,该当交付给债权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富分配额,治理人该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布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烧毁受领分配的权势,治理人或者人民法院该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产财富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治理人该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法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该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第三节 破产法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富可供分配的,治理人该当要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法式。
治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该当实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富分配汇报,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法式。
人民法院该当自收到治理人终结破产法式的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法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该当予以布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治理人该当自破产法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法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 治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结束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之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法式遵循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划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债权人能够要求人民法院依照破产财富分配规划进行追加分配:
。ㄒ唬┓⑾钟凶裱痉ǖ谌惶酢⒌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划定该当追回的财富的;
。ǘ)发显炱产人有该当供分配的其他财富的。
有前款划定情景,但财富数量不及以支付分配用度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障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法式终结后,对债权人遵循破产算帐法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持续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一章 司法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治理人员违反忠诚使命、勤勉使命,以至地点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划定情景的人员,自破产法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使命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能够拘传,并依法处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律例定,拒不陈述、回覆,或者作虚伪陈述、回覆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处以?。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律例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富情况注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政管帐汇报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用度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能够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
债务人违反本律例定,拒不向治理人移交财富、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富证据资料而使财富情况不明的,人民法院能够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划定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律例定,擅自脱离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能够予以训诫、扣留,能够依法并处?。
第一百三十条 治理人未遵循本律例定勤勉尽责,忠诚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处以?;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律例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执行后,破产人在本法颁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用度,所欠的该当划入职工幼我账户的根基养老保险、根基医疗保险用度,以及司法、行政律例划定该当支付给职工的赔偿金,遵循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划定清偿后不及以清偿的部门,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划定的特定财富优吓宗对该特定财富享有担保权的权势人受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本法执行前国务院划定的期限和领域内的国有企业执行破产的特殊事宜,依照国务院有关划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贸易银杏注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划定情景的,国务院金融监督治理机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沉整或者破产算帐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治理机构依法对出现沉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收受、托管等措施的,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遏制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法式或者执行法式。
金融机构执行破产的,国务院能够凭据本法和其他有关司法的划定造订执行法子。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其他司律例定企业法人以表的组织的算帐,属于破产算帐的,参照合用本律例定的法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冀公网安备 13080202000498号